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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電池指令2006/66/EC
2006年5月2日,歐盟通過了第98號新電池指令草案,同年9月6日,新電池指令2006/66/EC開始實施,同時廢除原有的電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訂條文(98/101/EC和93/86/EEC)。各成員國必須于2008年9月26日前將新電池指令轉(zhuǎn)化為本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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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令的目的
該指令旨在減少有害電池及蓄電池的產(chǎn)量,提高舊電池及蓄電池的回收、處理及循環(huán)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電池及蓄電池廢棄物的數(sh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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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指令涵蓋的產(chǎn)品范圍
指令涵蓋了所有的電池種類(成員國安全及軍事裝備所用電池、太空用電池除外)。較只適用于含若干鎘、汞、鉛的舊電池指令91/157/EEC,范圍有所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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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指令的內(nèi)容
(1) 禁止電池中汞含量超過0.0005%(汞含量超過2%的紐扣電池除外);禁止便攜電池和蓄電池中的鎘含量超過0.002%(報警系統(tǒng)、醫(yī)療設(shè)備及無繩電動工具用電池除外)。
(2) 市場上所有耗用的電池均需要回收。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應(yīng)達25%,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應(yīng)達45%。
(3) 電池的再利用率在2011年應(yīng)達到以下目標:鉛酸電池及蓄電池至少為65%,鎳鎘電池及蓄電池至少為75%,其他電池及蓄電池至少為50%。
(4) 最終用戶需要通過以下方式被告知:
a) 經(jīng)由宣傳材料,告知電池或蓄電池中的物質(zhì)對環(huán)境及人體的潛在影響、廢棄電池棄置時的收集及回收方法;
b) 在銷售點直接被告知;
c )在電池上進行可視標識,應(yīng)涵蓋以下信息:回收標志,電池或蓄電池的容量、化學(xué)符號Hg,Cd 和Pb(若汞、鎘和鉛的含量分別超過0.0005%、0.002%和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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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shè)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nèi)。
2、除非安裝在設(shè)備中,每個包裝件如果裝有超過 24個原電池或 12 個電池,必須還要滿足以下要求:
1)每個包裝件必須用標記說明內(nèi)含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yīng)采取的特殊措施。
2)每票貨必須有隨機文件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yīng)采取的特殊措施。
3)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 1.2m 的跌落試驗, 而不損壞包裝件內(nèi)的電池或元電池,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4)除非鋰電池安裝在設(shè)備中,否則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得超過 3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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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歐盟國家對電池的要求也是越來月嚴格,并且有專門的電池方面的標準2006/66/EC,,其中對電池里面的鉛含量,貢含量,鎘含量的要求都是有相應(yīng)的限值的。電池的這個2006/66/EC標準和RoHS4項的測試內(nèi)容大體上相同,只是少了一個六價鉻的測試。
1. 電池中汞(Hg)、鎘(Cd)、鉛(Pb)元素的使用受到高度關(guān)注: -
紐扣電池中汞(Hg)的含量不超過2%,其他電池中汞(Hg)不超過0.0005%; - 電池中鎘(Cd)的含量不超過0.002%; -
上述限量要求不適用于以下四類用途的電池: - 報警或應(yīng)急系統(tǒng)(含應(yīng)急燈)中的電池; - 醫(yī)療設(shè)備中使用的電池; -
無繩電動工具中的電池(直到2010年9月再重新評估該豁免項); - 用于軍事、國家安全或?qū)⒈话l(fā)射入太空的專用電池;
2. 電池的標識 - 表明電池需分類回收的帶叉垃圾桶標志; -
汞(Hg)的含量超過0.0005%、鎘(Cd)的含量超過0.002%以及鉛(Pb)的含量超過0.004%的電池需在垃圾桶標志下方注明對應(yīng)元素符號及其含量
- 電池類型、安全的安裝及拆解方法說明
3. 電池回收 - 回收前處理最少包括去掉電池中所含有的任何液體或酸性物質(zhì) - 回收率需滿足要求:65%--鉛酸廢電池;75%--鎳鎘廢電池;50%--其他廢舊電池;
注:電池類產(chǎn)品如果符合了電池指令,則不需重復(fù)符合RoHS指令。